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之后,监事会为什么可以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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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并且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就是近年一批上市公司公告里监事会「消失」的制度原因。
翻一份新的年报,董事会、高管都在,监事会那一节却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少了一层监督吗?
是什么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规定通过第一百二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则是董事会下设的、由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新《公司法》给了它一个此前没有的位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且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规则与细节
替代关系是「可以」,不是「必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表述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由公司章程作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统一取消监事会。同一部法律里,第七十六条仍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三条还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留了「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的路径。所以不同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能停在不同的选项上,看到一家公司仍有监事会并不意味着它没跟上修法。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议事要求。《公司法》对采用这一结构的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一人一票。注意最后这一点与股东会的差别——股东会按股份计票,审计委员会按人头计票。
上市公司的额外要求。对上市公司而言,审计委员会不是可选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三类事项必须先过审计委员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三类事项都直接关系到财务信息由谁来编、由谁来审、以什么面貌对外披露,把它们设为前置审议事项,是这套安排的核心。
关联董事回避。另一条与董事会决策质量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常见影响或现象
这套规则的用途是读懂治理结构类公告与年报章节:一家公司是否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召集人是谁、哪些议案在董事会之前先经过审计委员会,都能在定期报告和公司章程里查到对应位置。本文只讲制度选项与法定要求本身,不比较哪种治理结构更好,也不对任何具体公司的治理安排、委员会人选或决议内容做评价,不构成任何投资判断或参考建议。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监事会取消了」是不准确的说法——法律提供的是章程可选的替代路径,不是统一废止,是否采用要看具体公司的章程与公告。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与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董事会层面的决策与监督机构,后者是执行层面的内部机构,年报里两者出现在不同章节。③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这一条是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那组要求,两者门槛不同。④本文列出的是法定下限,具体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严格的组成或议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