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哪些事必须由股东投票决定,多少票才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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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不是走过场的仪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这几类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自己决定不了。
一份股东大会公告里,为什么有的议案写着「普通决议」,有的写着「特别决议」?为什么同一场会议上,有的议案过了,有的没过?
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把它定位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职权范围由法律列举,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换句话说,这份清单划出的是一条边界:清单内的事项,董事会拿不到最终决定权;清单外的经营事项,才是董事会日常运作的空间。
规则与细节
什么时候开。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除年会外,《公司法》列举了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几种情形: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谁来召集。常规路径是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法律同时写明了这条路径失灵时的备用顺位: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外,持股达到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提前多久通知,议题能不能加。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则是十五日前。这里有一个中小股东容易忽略的通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须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非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法律还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这道门槛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司章程不能自行调高。
多少票算通过。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库存股)没有表决权。表决门槛分两档: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场上常说的「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对应的就是这两档。
选董事时的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它的含义是: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投票方式下,中小股东可以把分散在多个席位上的票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而不是每个席位都以一股一票单独表决。
常见影响或现象
理解这套规则,主要用途是读懂公告:一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里,议案被标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决定了它需要跨过哪一档门槛;一份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召集人是谁,也对应着上面那条召集顺位。本文只讲《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身,不对任何具体公司的股东会运作、议案内容或表决结果做评价,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判断或参考建议。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三分之二」算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是全体股份总数——出席率不同,同一个绝对票数的含义就不同。②累积投票制不是默认适用的,需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采用;没有采用时,董事选举仍按一般表决方式进行。③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这是《公司法》的明文限制,意味着临时动议不能绕过通知程序直接表决。④法律规定的是下限与底线程序,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更细或者更严的安排,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细节会有差异,读具体公司的公告时仍应以其章程和公告本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