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Island Insight龙太观市 · LTIsland Insight
← 回看盘基础

一致行动人:为什么两个看似无关的股东会被认定为"一伙的"

公司治理类

内容由龙太观市 LTIsland Insight原创整理并存证发布,转载/引用请署名并链接原文,详见授权条款

一致行动人不需要签订正式协议才成立——同一家公司任职的董监高、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投资者,都可能在没有明说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两个股东各自持股都不多,为什么监管会把他们的表决权合并计算?

是什么

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收购与权益变动监管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核心依据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规则与细节

一致行动人的构成关键在于——即使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一致行动协议,只要符合规则列举的情形之一,如无相反证据,就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列举的部分认定情形包括:

  •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与其自己/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认为自己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常见影响或现象

理解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逻辑,有助于理解为什么监管在计算持股比例、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会把看似独立的多个投资者的表决权合并计算。本文只讲认定规则本身,不对任何具体股东关系做认定或评价,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判断。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不要求存在书面协议——规则列举的情形本身(如股权控制关系、董监高交叉任职)就足以构成"如无相反证据"的推定认定基础。②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不是终局结论——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申请排除认定。③本文不对任何具体公司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做判断,仅做规则构成的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