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性怎么认定,他们手里有哪些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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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有一份明确的排除名单——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人员,以及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属于这些情形的人,都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到底独立于谁?除了在董事会上举手表决,他们还能做什么?
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应的规章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
办法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办法同时写明,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并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规则与细节
人数与结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还可以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性是一份排除名单。办法第六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以及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这份名单的构造方式值得注意——它不去判断某个人主观上是否会独立判断,而是把可能形成利害关系的身份直接排除在外。
独立性要每年复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这意味着独立性不是任职时核对一次就完成的资格,而是持续存在的要求。
任职条件与兼任家数。担任独立董事需要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且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办法还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特别职权。除参与董事会决策外,办法第十八条单列了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其中前三项的行使,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这些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前置审议与专门会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才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四条则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述前置事项与第十八条前三项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反对票要说明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此外,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常见影响或现象
这套规则的用途,是读懂公告里与独立董事有关的那几类信息: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与董事会专项意见出现在年度报告中;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前置审议情况出现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与其理由,按规定应当随董事会决议一并披露。本文只讲制度设计与法定要求本身,不对任何具体公司的独立董事人选、履职表现或其发表的意见做评价,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判断或参考建议。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独立性是按身份关系的形式标准认定的,符合形式标准不等于对任何具体议案的判断必然独立,反过来,被排除的人也不意味着个人存在过错——规则处理的是关系结构,不是对人的评价。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不是对议案后果的担保,办法要求的是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不是为结果背书。③特别职权中的前三项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才能行使,不是单个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启动。④「原则上最多三家」是对兼任家数的规范表述,具体执行还要看办法与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要求。⑤本文引用的是现行办法条款,制度本身会随规则修订而变化,读具体公司公告时应以其披露内容和当时有效的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