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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持股变动披露规则:窗口期、预披露与不得转让情形

公司治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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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自家公司股票,不是想买就买、想卖就卖——有固定的窗口期限制、预披露要求和几种完全禁止转让的情形。

同样是买卖本公司股票,董监高比普通股东多了一整套额外规则要遵守。

是什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受到比普通股东更严格的规则约束,核心依据是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规则与细节

这套规则的核心构成:

  • 窗口期限制:董监高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均属于禁止交易的"窗口期"。
  • 预披露要求: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须在减持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期间;上市公司处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等。

常见影响或现象

理解这套规则的构成,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公告里常出现"减持计划""窗口期"这类措辞,以及为什么某些时间段完全看不到董监高的交易记录。本文只讲规则构成,不构成任何交易建议,也不对具体公司董监高的持股变动做评价。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窗口期限制不代表窗口期之外就没有任何约束——预披露、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等规则依然适用。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不等于半年后立刻可以自由转让——仍需遵守窗口期与预披露等其他规则的交叉限制。③本文不对任何具体董监高的持股变动行为做评价,不构成任何交易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