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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为什么赎回申请只办成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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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不是形容某个人赎回得多,而是整只基金当天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了规则写明的比例。触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只办一部分、把其余部分延到下一个开放日。

点了「全部赎回」,第二天却发现只赎回了一部分,剩下的份额还挂在账户里——这是操作出错了吗?

是什么

巨额赎回是一个规则定义,不是一句形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写明: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两个词要看准。一是「净」——比的是当日赎回申请扣掉申购申请之后的净额,不是把所有赎回申请加总;同一天如果也有大量资金申购进来,两边可以互相抵消。二是「基金总份额」——分母是整只基金的规模,跟单个投资者赎回了多少没有关系。所以一个人赎回一大笔,未必构成巨额赎回;反过来,很多人各赎一点,也可能凑成巨额赎回。

规则与细节

触发之后,规则给出的是一套「部分办理+其余延期」的处理顺序,而不是一律停办:

  • 当日办理有下限,不是可以一分不办。规则要求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 怎么分摊到每个人:按申请比例。规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持有人当日办理的份额。也就是说不是先到先办,而是所有申请人同比例缩减。
  • 没办成的那部分,投资者有一个选择权。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这一句是整套机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延期部分的成交价格不锁定在提交申请那一天。
  • 必须通知与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持有人、说明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连续发生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但延缓支付有上限。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合同还可以另有更细的约定。规则允许基金合同约定:单个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也可以按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方式处理。具体比例写在合同和招募说明书里,各只基金并不统一。

制度上还有一层与此配套的流动性安排: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赎回款(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这是为日常赎回预留的支付能力,与巨额赎回条款是同一套「怎么保证赎回付得出来」的设计里的两个部分。

常见影响或现象

这套条款直接解释了三种常见困惑的机制来源:赎回为什么只办成一部分(当日按比例办理)、没办成的部分去哪了(可撤销,或延至下一开放日)、以及为什么最终到账金额与提交申请那天看到的净值对不上(延期部分按下一开放日的价格成交)。

需要说明的是,触发巨额赎回本身是一个规模与申请量之间的比例事实,它不告诉你这只基金好或不好,也不告诉你此刻该做什么。本文只讲机制,不构成赎回或持有建议,也不对任何具体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作评价。具体比例与处理方式以现行法规和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

常见误区

  • 把「巨额」理解成自己赎回得多。门槛比的是整只基金当日净赎回占总份额的比例,与单个投资者赎回的绝对金额无关。规模越大的基金,同样一笔赎回越不容易触及这个比例。
  • 以为延期办理等于钱不给了。延期是把未办理份额顺延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且规则要求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并公告;持有人也可以在申请时就选择把未获办理部分撤销。
  • 忽略延期部分的价格不锁定。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份额,赎回价格是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这一段时间里净值仍会变动,方向不确定,机制本身不提供任何保护。
  • 把暂停接受赎回当成基金出了问题的结论。暂停接受赎回是连续巨额赎回下规则允许的处理方式,成因是申请量与规模的比例关系,不是对基金资产质量的判定;反过来,它也不代表没有风险——机制层面无法从这一个事实推出任何关于基金好坏的判断。
  • 把10%当成一个通用阈值到处套。它是这条规则对开放式基金的定义门槛,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金合同还可以对单个持有人的赎回比例另作约定。ETF等场内品种的一级市场申赎有各自的规则安排,不能直接套用(本站另有《ETF一级市场申赎机制》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