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能换成股票,但发行方不是同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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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和可转债都能在约定条件下换成股票,但可交换债换的是股东手里的存量股票,可转债换的是公司新增发的股票,是否稀释股本完全不同。
同样能"债转股",为什么一个会稀释股本、一个不会?
是什么
可交换债(EB)和可转换债券(可转债,CB)都是可以在约定条件下换成股票的债券品种,但两者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这个发行主体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换股来源和对股本影响上的本质区别。
规则与细节
可交换债与可转债的核心区别:
- 换股标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交换的是发行股东手中已经存在的存量股票,换股本身不产生新股,不稀释公司股本;可转债转换的是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换股会增加公司总股本,稀释原有股东权益。
- 发行目的的常见差异: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发行诉求多为股权融资;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股东,发行诉求可能是股东层面的减持,也可能是股东以较低成本融资,具体动机因发行方案而异。
- 适用法规不同:可交换债主要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债主要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
常见影响或现象
理解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差异,有助于分清「债转股会不会稀释股本」这个关键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哪种品种。本文只讲机制区别,不对任何具体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做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
常见误区
常见误区:①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名字相近,容易被当成同一种东西的两种叫法,实际发行主体和对股本的影响完全不同。②可交换债的发行动机不能一概而论为「减持」,也可能是股东出于融资目的,具体要看发行方案披露的信息。③本文不对可交换债或可转债的具体投资价值做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