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存续期里谁代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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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存续期内由受托管理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维护持有人利益,重大事项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本文只讲制度安排,不评价任何具体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不构成参考建议。
股票有股东大会,那买了债券的人,遇到发行人出状况时,由谁出面?
是什么
制度上有一个专门的角色。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写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办法同时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所以「有没有签过字」不是这套安排是否适用的前提。
谁能担任也有限制: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这一条针对的就是利益冲突。
规则与细节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办法列了一份职责清单,其中几项在存续期里最常被用到:
- 持续关注与召集: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 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定期出报告: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这份报告是普通投资者能公开看到的存续期材料之一。
- 预计不能偿还时的动作: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违约后代表持有人: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另一半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办法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并明确持有人通过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策效力范围等事项。按办法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时候必须开,办法给的是一份列举清单,包括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拟修改会议规则、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等情形。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这是持有人手里的一个主动通道,不是只能等。
常见影响或现象
这套安排解释了债券与股票在「出了事谁出面」上的结构差异: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债券持有人则是通过一个法定聘请的受托管理人加上持有人会议。它也解释了为什么存续期里能看到「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这类文件,以及为什么募集说明书里会有厚厚一段关于会议规则的条款——那不是格式文件,是决定日后决议是否有约束力的程序依据。
本文只讲制度安排,不评价任何具体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机构,也不对任何个别违约事件作定性,不构成参考建议。具体权利义务以该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与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准。
常见误区
- 把受托管理人当成兜底的人。它的职责是按规定与协议维护持有人利益、履行监督与督导职责,办法没有让它对债券本息承担偿付责任;有受托管理人不等于没有风险。
- 以为不参加会议就不受影响。办法明写按规定及会议规则程序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持有人有约束力(会议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认购或持有本身就视作同意会议规则。
- 以为只能等受托管理人行动。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拿公开发行的安排去套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受托管理人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两者的制度密度不同。